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撤回婚姻登記機關會通知另一方。想要離婚的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書,然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。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,會進行離婚登記,但是會通知雙方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,下面,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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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冷靜期一方撤回另一方知道嗎?
會知道。
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撤回婚姻登記機關會通知另一方。想要離婚的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書,然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。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,會進行離婚登記,但是會通知雙方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,三十天內任何一方反悔的,都可以去撤回離婚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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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嗎
離婚一般都需要本人在場才可以辦理離婚。
1、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,準予離婚。
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。
2、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,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,仍應出庭;
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,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。
因此,無論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,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,本人都必須到場,不到場是無法離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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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冷靜期怎么算時間
從當事人提出申請,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,受理以后從申請開始算30天,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,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,在之后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,視同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,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,等于雙方沒有達成共識,要么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,要么兩個人在一塊生活,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。
《民法典》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:“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;未申請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”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,即社會熱議的“離婚冷靜期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