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離婚冷靜期的計算,是婚姻登記部門受理離婚申請后的30天;可以在婚姻登記收取申請后的30日內,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申請。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,未申請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下面,就快和360常識網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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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冷靜期后幾天不去作廢?
一個月內不去作廢。
離婚冷靜期結束后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,但是必須在三十天以內。
如果超過了30天,那之前的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,如果再想要去辦理離婚證,就需要重新申請離婚、度過離婚冷靜期。
因此,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結束的30天內是有效的,超過了這30天,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:
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;未申請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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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冷靜期后多久內辦理離婚有效
離婚冷靜期后三十天內可以辦理。因此最多可以在三十天內辦理離婚手續。對于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,法院正設法讓夫妻雙方冷靜一下。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規定,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經雙方當事人同意,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。
離婚的冷靜期主要是為了讓雙方都冷靜一下,然后合理的來做出自己的決定,這個一般是不超過三個月的冷靜期,在這三個月的期間,那么雙方可以針對離婚這個事情來做出正確的選擇。
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,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,在之后的30天之內,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,視同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,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,等于雙方沒有達成共識,要么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,要么兩個人在一塊生活,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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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
為了可以執行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,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整改,在離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靜期。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、受理、冷靜期、審查、登記等。
1.申請。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,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,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,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。
2.受理。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,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,發給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。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,不予受理。當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》的,應當出具。
3.冷靜期。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《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》(遺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書面說明情況),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,并親自填寫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》。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,發給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》,并將《離婚登記申請書》、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》與《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(存根聯)》一并存檔。
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,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4.審查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(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,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),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規定的證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。
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。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,不予辦理。當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》(附件7)的,應當出具。
5.登記(發證)。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,予以登記,發給離婚證。